1998年,我和孙某二人承包了一水泥地面工程,广东佛山南庄夜生活村支部书记眼红,就派人抢了我们工地,我们的设备,材料及所干工程全被抢去,我们工程白干了,设备材料被白抢了,损失近十万元。后来我们起诉到法院,招远法官宁宝坤和曹学功,判我们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合同无效。这不就是徇私枉法吗?国家要求法官同案同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案例,湖南人肖放时,在永州市承包了一百八十多万元的城市道路和厕所工程,最高院判决。广州金沙酒店桑拿这些比较简易的工程不适用建筑法,合同有效。同一片篮天下,揭阳水汇软件同一个法律,同样的工程,为什么湖南人干了一百多万的工程不违反建筑法,而我们山东招远判给我们五千元的地面工程却违反了建筑法。大家给评评理,这些法官这样胡作非为,同案不同判。充当黑伞,为什么没人管。上级领导为什么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公平公正为什么成了空话。你们当时的合同怎么签的,出了这事报警了没?还有判决具体是怎么写的,上诉之后是怎么写的,这些找专业的律师再看看,如果广州白云区平沙按摩推油确实有什么问题再去shangfang或者怎么地。合同双方都有签字,出事报警了,官官相护,找谁都没用。省高院裁定发回重审也没用你为啥不找纪委找了也没用走网络挺好的,关键是湛江伴游去那里找得有证据。证据肯定有,如果没有,谁敢在这里胡说八道